海口村长带头将人打致重伤获刑7年8个月

2014年10月23日23:52  人民网 微博 收藏本文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10月23日电(记者吉羽 通讯员吕莹玉)朱某民,男,37岁。石某春,男,41岁。朱某贵,男,34岁。三人同为海口市美兰区儒翠南村人。其中,朱某民为该村村长。三人因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近日,海口市美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市村委会的儒翠南村和相邻的田上村因渣土车的通行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10月18日晚上,儒翠南村村长朱某民和该村村民石某春、朱某贵、朱某军、石某发、朱某胜、朱某云、朱某忠、朱某江、朱某春等人在海口市白龙南路一家酒店喝茶时,商量如果田上村村民不允许儒翠南村的渣土车经过,就使用暴力迫使对方让步,并就如何实施暴力犯罪进行了布置策划。石某发当场给了朱某江人民币1000元,由朱某江和朱某贵去租赁两辆轿车用于作案。当月19日上午,石某发、某贵和朱某云等人分别预备了多把铁铲和购买了十多顶用于蒙面的“猴子帽”,朱某军等人纠集了一些社会人员及准备了砍刀与斧头等凶器,伺机攻打田上村村民。当日中午12时许,儒翠南村雇用的渣土车在田上村的水泥公路行驶时被田上村村民拦下,双方发生争吵,田上村村民王某某驾驶一辆轿车,载着黄某某、何某某、夏某某来到现场。王某某、黄某某下车参与交涉数分钟后回到车上准备离开时,有田上村村民喊称不让渣土车进村,朱某民遂喊出“用土将路堵上,打死他们”。听到号令后,分别在现场及附近埋伏的石某春、朱某贵伙同石某发、朱某军、朱某胜、朱某春、朱某忠、朱某云、朱某江(均另案处理)及社会人员等十余人手持铁铲、砍刀、斧头等凶器,部分人戴着“猴子帽”蒙住脸部,冲上前去围住王某某驾驶的轿车进行打砸,并用凶器砍打车内的王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夏某某。石某春用铁铲猛砸轿车后窗玻璃,参与追打弃车逃跑的黄某某、夏某某等人,朱某贵持铁铲打砸车后窗玻璃。在王某某等4名被害人被打倒在地后,参与打砸的被告人逃离了现场,作案凶器被石某发、朱某军等人丢弃于海口市汽车南站一带的骏龙快捷酒店外。

  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伤及颅脑部致形成颅骨粉碎骨折,脑挫裂伤及硬膜外、下血肿并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被害人王某某伤致全身多处形成条状缝合疤痕,总长28.5cm,构成轻伤;被害人何某某伤致全身多处形成条状缝合疤痕,总长15cm,并致左肱骨中段不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夏某某伤致左额角及右手部多形成1.5cm、4cm缝合疤痕,构成轻微伤。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的轿车前挡风玻璃修复等费用合计价值人民币8098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分别将朱某民、石某春抓获。2013年12月4日,朱某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伙朱某春。

  美兰法院认为,朱某民、石某春、朱某贵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还结伙打砸他人财物,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80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朱某贵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朱某民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判处石某春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朱某贵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编辑:SN117)

文章关键词: 村长 带头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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